万事顺保障
第一条:参与条件
2007年12月31日
以前入网的世界风用户每预付200元送万事顺意外险一份;
2007年12月31日
以后入网的世界风用户每预付400元送万事顺意外险一份。
第二条:投保年龄
如被赠送人为用户本人其年龄范围是0-90岁;
若被赠送人非用户本人其年龄范围是3-70岁;
第三条: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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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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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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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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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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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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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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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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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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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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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诊
意外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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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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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
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特约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购票乘坐商业运营的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所负本款(一)、(二)和(三)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100元后,按80%的比例赔付。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项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整容、先天性缺陷;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五、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
十六、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疗;
十七、未经乙方同意的转院治疗。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特约终止。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1年。
第七条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本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联系电话报案(95519)。否则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医疗理赔,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被保险人本人存折首页复印件。
5、乙方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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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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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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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疾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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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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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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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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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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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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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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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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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矢的(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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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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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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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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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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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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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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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7
18
19
20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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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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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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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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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4
25
26
27
28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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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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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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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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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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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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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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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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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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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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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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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人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 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